2021年8月14日,辽宁省抚顺律师协会发布讣告称,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50岁的执业女律师董萃,8月14日在工作中不幸遇害。次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证实了讣告所称律师遇害事件的刑事案件性。消息传来,法律界一片的哀悼和谴责声,辽宁律协也发布通告,称损害律师权益,伤害的是律师,最终伤害的是法治。至于女律师被害的具体原因,律协的官方通报里,是没有提及的。初期的媒体报道为,“听律师协会的人介绍,董萃律师是被她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的委托人杀害,据说被捅三刀,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仿佛大家都已经习惯了,一旦发生这种暴力伤害案件,表达对凶手暴戾最大情感和声音的谴责,呼吁最重最快的惩处凶手,仅此而已。至于凶手何以暴戾至此,受害者同行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无论如何凶手都不可原谅,探究事件原因就是为凶手解脱是对受害者不敬的绝对声量下,已经没有多少人关心了。5000元标的的案件,撑死律师费能收2000元?却导致了一名老律师的被害!有人认为,不去探究事件成因的只是追求谴责快审重判,不过是等待着下一次悲剧的再次降临而已。
8月16日,红星新闻、北京青年报多家媒体报道了女律师被害的更多细节,大体概括如下:金某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案件标的只有5000元。金某疑因对该民事案被告不满,嫌董翠律师“拖沓”、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迁怒于董萃律师。
前述知情人士还透露,金某此前所涉案件为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2003年,金某花5000元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没有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随后金某出国打工,将房子借给朋友居住,没想到金某回国后,发现房子已被朋友后老伴的儿子变卖,金某为此提出起诉。”具体细节为:“2019年,金某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法院以‘金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2020年9月16日,金某找到董萃律师,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预立案没给上案号,到2021年才上的案号,再一开庭就是今年7月8日。”该知情人士称。开完庭之后,金某没有车,董律师还开车将金某送回去。该案一审开庭到现在还不到一个月时间,金某一直着急要判决结果,没想到在律所向董萃行凶。
有评议认为:这分明是律师替法官挡刀,法院从立案到审判“拖沓”了近一年,这审判上的事,律师怎么能决定,怎么能埋怨律师呢?“2020年9月16日,金某找到董萃律师,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预立案没给上案号,到2021年才上的案号,再一开庭就是今年7月8日。”5000元标的的纠纷,光是立案到等待开庭,就过去了十个月,更别说什么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结案了。然而,这就是司法的现实。在某些法院,尽管有着司法解释的规定期限,但案件进入审判系统、执行系统之前的预立案程序、诉前调解程序、执行前调解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审判、执行的时间。不久前的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上,不是就有立案庭的书记员靠帮律师立案插队就可以谋利的违纪通报案例吗?在普法宣传中,都是法院一审简易程序三月结案、普通程序六个月结案的法律知识普及,司法宣传中,各级司法机关都在强调自己的公正高效,严格依法办事,满眼的都是司法如何创新举措快审快结快调简易小标的案件,是不是,会让人造成一种“错觉”,不过是一起5000元的小标的案件,到了法院不过是小案子一件,最起码不会超审限结案?在某些律师那里,先把案件承接下来再说,至于案件的审判周期,案件结果的不明,存在当事人对于司法风险的认识不足甚至是错误理解,都是次要因素。在本号《50岁律师被自己的当事人刺亡,除了谴责,律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一文中,曾认为,律师不应该有案件承接,而是应该区分当事人的情况,考虑接与不接。有律师文后留言,律师只有结案子才会有收入,如果这个不接那个不接的话,律师的生计,谁来解决?于是乎,在某些律师的自我宣传里,接受咨询后给出的法律意见,第一回答往往是,要相信法律司法的公正高效,有了纠纷就要进行诉讼,鼓励当事人进入诉讼渠道。至于现实诉讼过程的漫长,现实司法跟法律规定的差异,诉讼乃至执行结果的不确定,都被视为影响自己收案的不利因素,能不告知就不告知,最后大不了将责任推给法院了之。不久前,烟语君的一位亲戚路经一超市门口时,因为路面坡度陡峭,被人洒了一层漆物而摔倒,花了医药费一千多元,跟超市交涉无果,请求315帮助维权也无结果,一气之下,就想到法院进行诉讼。烟语君给她的建议是,现实中,当地法院光立案阶段就需要跑四五趟费至少半年时间,除非找人帮忙插队。这个官司光审完不说执行,就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往法院跑六七趟,这样的官司,还值得找律师进行诉讼吗?亲戚想了想,自己还有保险可以理赔一部分,还是不打官司了。也许在法律人看来,5000元标的的产权纠纷,就是一个小案子,即使接下来,也不能因为办这么个案子,冒着跟法官闹翻的节奏去三天两头的催。可在当事人看来,动了官司,请了律师,就是人生的大事。律师工作量百分之一的小案件,在当事人心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人生大事,法律人的一举一动,都会让他们翻来覆去的琢磨,此前和此后的言行不一,都会被触想颇多。试想,如果当初董律师接案件时,就明确告诉金某,当地法院的现实审判周期会不按规定的充满不确定性,律师也无能为力,金某还会迁怒于律师的“办事拖沓”吗?
误解也好,嫌没有提前告知也好,这些都不是制造恶性事件、暴力伤害律师的借口。金某的暴戾,应该受到惩处,本文无意为金某辩解,只是提醒法律人,要时刻注意职业风险,尽量避免成为下一个不幸者。 往期文章:50岁律师被自己的当事人刺亡,除了谴责,律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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